今天去看Fenng的blog,才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话题-MyDUL 的版权问题,说起MyDUL的作者d.c.b.a,在去年上海Oracle Open World时候,倒也见过几面,而且在itpub上也算是一个熟人了。
先不说MyDUL这个工具到底如何,也不说d.c.b.a在Google 的新闻组发的那个帖子到底如何,但就是他的这份钻研精神和得到的成果,是我个人十分佩服的。对于Oracle数据文件内部存储结构的理解,相信国内没有几个人能比d.c.b.a更加清楚了吧。
但是恰恰是这部分我最佩服的地方,也是招来Google新闻组中最多质疑的地方,到底探究Oracle数据文件的内部存储算不算Reverse Engineering?
You undestand how DUL operates, you set about to write a tool to
perform the same function, you have DONE so (such as it is), and you've
named your tool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how Oracle has named
theirs. You have ALSO advdertised your product for public use as an
alternative to Oracle's proprietary software. To me this is a clear
breach of the licence agreement.
这是其中一位的跟帖,这些迹象都表明myDUL工具是一个侵权的作品,触犯了Oracle公司的知识产权。
到底是不是这些就算侵权,MyDUL是不是已经侵权,是不是改一个名字就不算侵权了(象Yong Huang的跟帖那样)?其实这些并不是现在我想讨论的,一时半会儿也无法定论,没看就连JL也跟帖说“ I can'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people who explain Oracle internals (correctly) might technically be in breach of their licence agreements”。
那么面对这件事情,我们该有些什么思考?d.c.b.a在Google新闻组上发帖以前,无论是在自己的站点还是在itpub上,都对自己的产品MyDUL做过一定的宣传,但是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一个人对这个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过一点点的质疑,回应的全部是赞扬和鼓励。我想从这一点上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国人的知识产权观念是如何薄弱。
也许我们大家都不在乎?其实,并不是这样,博客中国的侵权行为一出现,就被众多blogger骂得狗血喷头;多普达公司未经央视公众许可在其手机中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立刻也被告上法庭。。。我觉得国人大抵还是在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知识产权而非别人的,想想每次安装软件,网上申请服务的时候,是不是都把使用协议或者注册条款一类的东西一带而过呢?相信一条一条去浏览的人几乎没有吧。
但是什么样的一种形式就表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案例来揭示,更多的宣传来普及。
用Google新闻组中跟帖的一句话作为警醒-Having the knowledge doesn't mean it is legal.
先不说MyDUL这个工具到底如何,也不说d.c.b.a在Google 的新闻组发的那个帖子到底如何,但就是他的这份钻研精神和得到的成果,是我个人十分佩服的。对于Oracle数据文件内部存储结构的理解,相信国内没有几个人能比d.c.b.a更加清楚了吧。
但是恰恰是这部分我最佩服的地方,也是招来Google新闻组中最多质疑的地方,到底探究Oracle数据文件的内部存储算不算Reverse Engineering?
You undestand how DUL operates, you set about to write a tool to
perform the same function, you have DONE so (such as it is), and you've
named your tool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how Oracle has named
theirs. You have ALSO advdertised your product for public use as an
alternative to Oracle's proprietary software. To me this is a clear
breach of the licence agreement.
这是其中一位的跟帖,这些迹象都表明myDUL工具是一个侵权的作品,触犯了Oracle公司的知识产权。
到底是不是这些就算侵权,MyDUL是不是已经侵权,是不是改一个名字就不算侵权了(象Yong Huang的跟帖那样)?其实这些并不是现在我想讨论的,一时半会儿也无法定论,没看就连JL也跟帖说“ I can'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people who explain Oracle internals (correctly) might technically be in breach of their licence agreements”。
那么面对这件事情,我们该有些什么思考?d.c.b.a在Google新闻组上发帖以前,无论是在自己的站点还是在itpub上,都对自己的产品MyDUL做过一定的宣传,但是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一个人对这个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过一点点的质疑,回应的全部是赞扬和鼓励。我想从这一点上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国人的知识产权观念是如何薄弱。
也许我们大家都不在乎?其实,并不是这样,博客中国的侵权行为一出现,就被众多blogger骂得狗血喷头;多普达公司未经央视公众许可在其手机中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立刻也被告上法庭。。。我觉得国人大抵还是在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知识产权而非别人的,想想每次安装软件,网上申请服务的时候,是不是都把使用协议或者注册条款一类的东西一带而过呢?相信一条一条去浏览的人几乎没有吧。
但是什么样的一种形式就表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案例来揭示,更多的宣传来普及。
用Google新闻组中跟帖的一句话作为警醒-Having the knowledge doesn't mean it is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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