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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开除一销售:称其「伪造公章、虚构公有云交易,获利29万;改变特价订单交易路径和价格,获利27万余元;删除电脑数据」违纪

云头条 2022-02-22
636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出生


IBM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 624元;
2、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043.31元。

事实和理由:

一、唐某某存在多个严重违纪行为,IBM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唐某某在IBM事先明确不得删除工作电脑中文件情况下,在调查期间违规删除1810个文件。

2017年8月9日,IBM调查员向唐某某送达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唐某某将与业务有关的所有电脑和设备带到调查现场并且保留所有这些设备中的所有数据,不准删除任何文件,不管这些数据是否包含个人信息。2017年8月11日17点左右,调查员将从唐某某处获得的电脑交给IBM数字调查和IT取证的安全专家进行文件删除分析。根据分析结果,2017年8月11日11点22分至11点58分之间(即唐某某向调查员交出该电脑之前),唐某某集中删除了调查员要求提交的电脑中1810份文件。唐某某在调查员事先明确要求保留所有提交设备中的所有数据的情况下,故意删除大量文件、向IBM内部审计隐瞒信息行为,严重违反了《业务行为准则》第3.5条和《员工手册》第5.7条的要求,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唐某某伪造公司公章和授权函,虚构“IBM原厂公有云服务”交易,从中获利298 401.72元。

首先,唐某某明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原告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IBM”)没有向CNTV销售公有云服务的资质,却仍然代表第三方公司光泰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通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NTV”或“央视网络公司”)沟通“IBM原厂公有云服务”合同,并最终订立合同。其次,唐某某伪造了IBM公章及IBM“原厂商授权函”。第三,唐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公有云服务(即Softlayer)账号、密码,自己刷信用卡付费的形式购买公有云服务,并倒卖给CNTV。唐某某利用自己是服务CNTV的高级客户代表的职务便利,伪造公司授权文件,让CNTV误认为其购买的是IBM授权光泰通公司销售的原厂公有云服务,而事实上是唐某某自己注册账号、购买公有云账号,却打着公司的名义,转售给CNTV,从中赚取差价。唐某某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5.8条、第5.24条。

(三)唐某某改变公司特价订单的交易路径和交易价格,从中获利27万余元。

唐某某在事先与最终用户CNTV谈定最终价格为45万元的前提下,利用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峰公司)向IBM以竞争激烈为由申请极低的价格折扣。最终,在唐某某的操纵下,光泰通公司以比IBM批准的交易价格高出273 495.72元(计算公式为450 000元-176 504.38元)的价格向CNTV销售IBM的全球传输加速系统服务。唐某某不仅改变该特价订单的交易价格,为了将获利情况转移给自己,他还改变了交易路径,伪造了光泰通公司与北京软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信公司)的外包服务合同,唐某某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5.10条。(四)利用公司知识产权、招揽公司技术人员,计划与客户开办公司。“骑闯天路”项目应用程序是IBM公司为赛事直播方央视网开发的一款实时数据检测与展示的APP,是由IBM公司技术人员利用IBM的IBM®IoT Platform、IBM®Cloudant以及IBM®Bluemix Garage等多项技术完成。该程序知识产权属于IBM公司所有。但是,在明知“骑闯天路”属于IBM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唐某某多次招揽公司当前在职员工,并利用IBM的知识产权多方运作、计划与公司客户一起开办公司。

综上,唐某某的违纪行为情形十分恶劣,公司单方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二、唐某某已经休完应休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享有两天年休假,而其实际已经休3天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9043.31元。

唐某某辩称:不同意IBM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一、唐某某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IBM系违法解除。

1、唐某某不存在“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IBM系违法解除。

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 5.9条“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劳动仲裁及诉状中并未指出唐某某存在“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而是另行提出了其他事由,可见唐某某并不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IBM系违法解除。

2、IBM主张唐某某违纪的事由不成立。

(1)IBM所述的“删除文件事件”并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首先,在2017年8月内审过程中,IBM并未明确告知唐某某不得删除任何文件(包括个人文件)。其次,在内审过程中,IBM与唐某某进行了面谈。面谈过程中并未提及唐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IBM也未对唐某某进行任何处罚。最后,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5.9条“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可见与IBM所述2017年8月内审过程中违反《员工手册》第5.7条无关。

(2)IBM所述的其他行为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IBM违法解除无关。2018年4月9日IBM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唐某某便办理离职将邮箱交还给IBM。IBM对于唐某某邮箱内容的掌握均在唐某某离职后,与IBM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无关。

3、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5.9条“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在审查IBM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围绕唐某某是否存在“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对于IBM主张的唐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5.7条、第5.8条、第5.10条、第5.17条、第5.24条,并非2018年4月9日IBM发出解除通知的事由,不应纳入本案的审查范围。

二、唐某某自2003年开始在IBM处工作,至解除日已满13年,依法享有10天的法定年休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唐某某未休年休假,IBM应当支付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9043.31元。

综上所述,IBM2018年4月9日以唐某某“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为由,然而在劳动仲裁及诉状中并未指出唐某某存在“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IBM系违法解除。原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额计算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IBM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23日,唐某某以IBM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5 280元;2、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7 351元。2019年9月1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1362号裁决书,裁决:一、IBM支付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 624元;二、IBM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043.31元;三、驳回IBM其他仲裁请求。

IBM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查明事实:


唐某某于2005年11月14日入职IBM公司,担任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0年3月1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月底转账支付上月整月工资,工资支付至2018年4月9日。唐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记录考勤。2018年4月9日,IBM向唐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经过公司的调查,发现您与公司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严重违反了《IBM业务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决定于2018年4月9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生效。”唐某某最后工作至当日。唐某某每年应休年休假10天。原、唐某某均主张唐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的三倍。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IBM主张唐某某月工资标准为  19 689.17元+固定工资+销售提成+奖金。唐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9 173元。就唐某某的月工资标准,IBM未提交相应证据。

2、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IBM主张唐某某严重违反《IBM业务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

(1)被明确通知不能删除文件的情况下依然删除1810个文件,文件包括当时的Softlayer账单、授权函模板、圣一体育文件下的文件、央视国际文件夹下的文件。

(2)伪造公章、虚构公有云交易,从中获利29万元。唐某某代表光泰通公司与央视网络公司沟通提供IBM原厂公有云服务事宜,并订立合同。伪造公司公章及授权他人销售公有云服务产品的授权函。使用个人信用卡美元账户支付CNTV使用的公有云账单11万元,从中获利近30万元,并将获利通过第三方转给唐某某本人。

(3)改变特价订单交易路径和交易价格,从中获利27万余元。具体为:华成峰公司向IBM提交特价订单,该公司批准该特价订单,唐某某是服务CNTV的高级客户代表,知晓CNTV的服务路径和交易价格却起草了比IBM公司价格高273 495.72元的合同,其增加了软信公司为外包方,虚构外包业务,个人不当得利。4.利用公司的知识产权,招揽公司技术人员,计划和客户开办公司。

就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IBM提交如下证据:

一、《员工手册》及(2011)京证经字第24169号公证书、(2011)京证经字第24170号公证书、(2012)京证经字第07970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字第12314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为《员工手册》已履行民主程序及通过公司内网向唐某某发送邮件送达情况。《员工手册》载明:劳动纪律和处罚。5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将由违纪员工所在BU以及HR、Legal部分进行合议批准后执行。5.7在审计调查中提供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以误导审计结果的;5.8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5.9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如代表公司与自己亲友进行业务往来或自营竞争业务,担任竞争对手、供应商的顾问或董事等;5.10故意隐瞒或编造相关业务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路径、价格、交易日期、渠道、工时申报等;5.1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5.24捏造,编造或伪造信息或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编造公司公文或各类证明材料、文书、虚开病假证明等。

二、《IBM业务行为准则》及签收单(附翻译件)。

三、2017年8月9日调查员刘华发给唐某某的电子邮件、2017年8月10日唐某某回复刘华的电子邮件、2017年8月10日刘华回复唐某某的电子邮件、《调查同意书》2张、2017年8月15日取证专家钟某发给刘某的电子邮件及上述电子邮件、《调查同意书》的公证书及翻译件,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唐某某认可存在删除文件行为及删除行为的实际操作界面。

四、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证明目的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公有云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外商独资企业不允许在中国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因此,公司没有在中国开展公有云业务的资质。

五、2016年6月28日至7月18日唐某某与CNTV的陈某、常某某沟通海外公有云平台租赁服务合同及全球传输加速系统服务合同的电子邮件(未显示相应公司确认痕迹)、光泰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7月21日至7月29日唐某某与CNTV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表格式记录,未显示电脑或手机原始聊天界面)、2016年7月25日至8月1日唐某某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表格式记录,未显示电脑或手机原始聊天界面)、唐某某伪造的原厂商授权函及短信截屏(均为照片,未显示唐某某确认痕迹)、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5日唐某某收到或发出关于CNTV电子邮件(为显示CNTV官方确认痕迹)、2018年1月14日蒋某某答复刘某电子邮件及附件CNTV账单(未显示CNTV确认痕迹)、唐某某与CNTV陈某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2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聊天记录原始界面)、唐某某与光泰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12日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聊天记录原始界面)、唐某某与罗某2017年2月27日至4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聊天记录原始界面)、唐某某与张某某2017年3月31日至4月5日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聊天记录原始界面)、软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上述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

六、IBM特价订单(未显示华成峰公司官方确认痕迹)、2016年12月14日高某发给Cheng Cheng电子邮件(未显示唐某某确认痕迹)、2016年12月13日高某发给Vicky Wang并抄送唐某某的电子邮件(未显示唐某某回复内容)、2016年12月6日唐某某回复高某电子邮件(未显示高巍发送需确认用户信息的具体内容)、唐某某与苏某、罗某、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涉及发件人、接收人及发送时间等内容的表格,未显示微信聊天界面)。

七、2016年11月4日JJ Tsai发送给朱某并抄送唐某某的电子邮件(未显示唐某某回复内容)、2016年12月6日唐某某发送给高某的电子邮件(显示“请将附件这些案例文件盖章以用于招标”等内容,未显示该内容唐某某用于自己与客户开办公司)、唐某某与IBM技术人员黄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某与IBM技术人员胡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某与IBM技术人员俞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某与CNTV马某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某与CNTV盛某微信聊天记录(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均为含有序号、发送人、接收人、常见时间及信息的表格,未显示原始聊天界面)。

唐某某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IBM发送解除通知的理由为《员工手册》第5.9条,并不是第5.7条、第5.8条、第5.10条、第5.17条、第5.24条,《员工手册》未向唐某某送达,公证书中的确认单未显示唐某某签字。唐某某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IBM业务行为准则》未履行民主程序,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唐某某不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唐某某离职后邮箱交还给了公司,现在邮箱由公司掌控,邮件内容无法核实,根据公证书显示,证据保存在IBM Notes,并非邮箱原始邮件,该邮件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出不准删除文件”,该事件发生在2017年8月,并且于2017年8月11日与唐某某进行了谈话,谈话中IBM并没有指出唐某某违纪,更未对唐某某进行处罚,2018年4月9日IBM以违反《员工手册》第5.9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与改事件涉及的《员工手册》第5.7条无关;不认可《调查同意书》中英文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但就此不申请司法鉴定。唐某某认可证据四的真实性。唐某某不认可证据五中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唐某某伪造的原厂商授权函的真实性,称无原件,无法核实照片中两方的身份;认可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唐某某不认可证据六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IBM特价订单为IBM单方制作,未显示告知唐某某或经过唐某某确认,反证光泰通公司是IBM的转销商;唐某某离职后邮箱交还给了公司,现在邮箱由公司掌控,邮件内容无法核实,根据公证书显示,证据保存在IBM Notes,并非邮箱原始邮件,唐某某的邮箱内容为唐某某离职后公司所知晓,与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无关;微信聊天记录为IBM单方制作表格,无原件。唐某某不认可证据七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因唐某某认可《员工手册》及(2011)京证经字第24169号公证书、(2011)京证经字第24170号公证书、(2012)京证经字第07970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字第12314号公证书、《IBM业务行为准则》及签收单(附翻译件)、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光泰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软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IBM就上述其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提交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611号、32612号、32613号、32614号、32616号公证书,公证书未显示微信聊天原始界面对话内容,亦未显示出CNTV公司或光泰通公司官方确认痕迹,未显示相关公司对陈某、常某某、武某某等人身份确认信息。其中,32611号公证书载明:“……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附件第1页所示页面左侧的IBM Notes程序图标,进入相应界面……点击附件第4页所示页面左上角‘打开’点击‘应用程序’、点击‘工作空间’,进入相应界面……进入附件第7页所示页面中Leslie H Liu的邮箱,点击该页面左侧的‘Sent’,进入相应页面,拖动邮件列表右侧的进度条至所需位置,点击打开所需电子邮件进行浏览……点击附件中第11页所示页面左侧‘Inbox’,进入相应页面,拖动该页面中邮件列表右侧的进度条至所需位置,点击打开所需电子邮件进行浏览……”唐某某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公证内容及证明目的。因唐某某认可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611号、32612号、32613号、32614号、32616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审理中,IBM申请证人刘某出庭就唐某某的调查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情况作证,并使用刘某的电脑及手机演示唐某某电子邮箱、刘某电子邮箱、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刘某称IBM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从唐某某的电脑中导出的备份,在调查时对唐某某的电子邮箱进行了解密。IBM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唐某某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证人是IBM的员工,与IBM存在利害关系。

另查,法院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taoxxxxx”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及绑定的银行、绑定手机号及QQ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函复本院:微信号“taoxxxxx”,姓名为“唐某某”,开户行信息为招行借记卡快捷支付,银行账号为62xxx;开户行信息为招行信用卡快捷支付,银行账号为43xxx。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函复法院:微信号“taoxxxxx”绑定手机号为186xxx,绑定QQ号为46xxx。IBM认可上述函复的真实性,称其公司从唐某某电脑iTunes备份导出的聊天记录会显示使用的手机型号及手机号码,该号码与函复显示一致,聊天记录备份的移动硬盘已于2018年7月27日封存在公证处。唐某某认可上述函复的真实性,认可相应的手机和账号是唐某某使用,但称IBM从唐某某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极其容易篡改。因原、唐某某认可上述两份函复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两份函复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再查,法院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调取唐某某名下账号为62xxx交易明细表,显示:林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唐某某转账37 300元,摘要为“tele-hk”;2016年5月31日RI网银贷记发起向唐某某付款22 180元,摘要为“个贷、信用卡还款等”;2016年5月31日向唐某某账户结算汇即时售汇支出36 941.52元、国际结算费用150元;2016年8月13日林瑞兰向唐某某转账10万元,摘要为“cctv-1”;2016年8月30日林瑞兰向唐某某转账146 700元,摘要为“cc”;2016年11月6日林某某向唐某某转账62 400元,摘要为“cc”。法院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部调取唐某某名下账号为000xxx美元账户交易明细表,显示:唐某某于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10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支出659.9美元、882.27美元、1827.91美元、1860.27美元、829.77美元、1135.31美元、877.11美元、1089.75美元、473.1美元,交易摘要均为“PAYPAL*SOFTLAYERDU”。IBM认可上述两份交易明细表的真实性,称可以证明唐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CNTV公有云账单,为CNTV提供海外公有云服务从中获利。唐某某认可两份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但称交易摘要里无法看出唐某某用信用卡支付海外公有云账户。因IBM、唐某某认可上述两份银行卡交易明细表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两份银行卡交易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关于年休假情况。IBM主张唐某某2018年已休年休假3天。就其主张,IBM提交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年休假记录系统截图,未显示唐某某确认痕迹。唐某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是IBM自行制作,没有唐某某确认。唐某某主张其2018年未休年休假。

法院裁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月工资标准。IBM未就唐某某月工资标准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法院对唐某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予以采信。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IBM主张的唐某某存在的四项违纪事实,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IBM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出唐某某认可存在删除文件的行为的实际操作界面,且相应电子邮件无唐某某确认痕迹,唐某某亦不予认可,故对IBM关于唐某某存在被明确通知不能删除文件的情况下依然删除1810个文件的行为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IBM提交的电子邮件载明的CNTV公司与光泰通公司的海外公有云平台租赁合同均未显示两公司官方确认痕迹,亦无法核实收发电子邮件相应人员身份信息,故IBM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CNTV公司与光泰通公司建立了公有云服务关系;IBM提交的证明唐某某伪造的原厂商授权函及短信截屏均为照片,均未显示唐某某确认痕迹,唐某某亦不予认可;唐某某名下银行卡交易仅显示唐某某向“SOFTLAYERDU”支付款项,不能证明唐某某是代表光泰通公司购买公有云服务并向CNTV提供该服务,且向唐某某转账的林瑞兰身份无法核实,不能证明唐某某获取不当利益;唐某某就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所提交的公证书所公证内容中,电子邮件系经由IBM Notes程序进入工作空间,再浏览具体邮件,聊天记录系从备份中导出,且为表格式列表,故电子邮件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具有易篡改性,对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故对IBM关于唐某某存在伪造公章、虚构公有云交易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三、IBM提交的IBM特价订单未显示华成峰公司官方确认痕迹,且法院未采信IBM提交的公证书中公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故对IBM关于唐某某存在改变特价订单交易路径和交易价格,并从中获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四、因法院未采信IBM提交的公证书公证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且IBM提交的JJ tsai发送给朱某、抄送唐某某的电子邮件未显示唐某某的回复内容,唐某某发送给高某的电子邮件亦未显示唐某某用于自己与客户开办公司,故对IBM关于唐某某存在利用公司的知识产权,招揽公司技术人员,计划和客户开办公司的行为的主张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某某存在IBM所主张的四项违纪事实,亦不能证明唐某某存在实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法院难以认定IBM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IBM关于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IBM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法律规定,且唐某某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IBM提交的年休假记录系统截图,未显示唐某某确认痕迹,且唐某某不予认可,故对IBM关于2018年度唐某某已休年休假3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IBM应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法律规定,且唐某某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 624元。

二、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043.31元。

三、驳回IBM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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