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的,相关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受理。
3.收到举报的部门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4.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5.网络运营者应当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如有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可直接使用,无需告知相关人员。
6.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根据情况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7.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帮助。
8.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 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
9.网络运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10.保密性协议在信息安全内部组织人员离职后不需要遵守。



供稿丨网络中心
责编丨李峰
校对丨陈宏玲
初审丨阚乌云
审核丨刘亚萍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宣传部
文章转载自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微发布,如果涉嫌侵权,请发送邮件至:contact@modb.pro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墨天轮将立刻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