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
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
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
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
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
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
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
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
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
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
损失。
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
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
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
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
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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