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
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
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
书》(见附1)。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
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
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
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
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
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
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
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
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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