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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社会公德伦理、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协同监督管理)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
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
责开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签署合作协议,进一步约定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模
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
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便
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会员合理的数据安全意见建议。
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
第五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总体规划)中国人民银行负
责组织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行业标准,指导数据处理者开
展数据分类分级各项工作,统筹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并实
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规程)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数据分类分级实施制度,规范分类分级工作操作
规程。数据分类分级过程实施和结果审批,应当严格遵循操
作规程。
第七条(数据分类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当参考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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