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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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
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
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
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
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
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
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
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
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
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
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
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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