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据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权益,推
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保障数据安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应用、
数据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应用、区域协同、
数据安全和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
数据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的有
效应用,提升治理效能。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
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体系,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数据汇聚、
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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