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
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
(三)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
(四)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
(五)具体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
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
(六)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
方案;
(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
第五条 发布网络和信息系统被攻击破坏、非法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前,应向该
事件发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网信部
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地区性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
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所涉及地区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
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
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全国性或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
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和授权,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
息时,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第八条 发布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情况,应事先征求网络和信息系
统运营者书面意见,以下情况除外:
(一)相关风险、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复;
(二)已提前 30 日向网信、电信、公安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通过下列平台发布信息的,平台运营者、主办单位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用户
举报,或自行发现平台上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发布行为和发布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违规内容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
安机关报告。
1.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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