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
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
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
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
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
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
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本市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举,统筹推进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数据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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