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
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
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
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
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
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
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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