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11]10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
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
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
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
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
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
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
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
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
影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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