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
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
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
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
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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