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
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
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
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
以下类型:
(一) 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
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 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
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 机等远
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 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
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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