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平
战结合、等级灾备”的原则,平衡成本与风险,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地区的分公司。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灾难恢复为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灾难恢复工作是指,
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营,防范灾难风险并减轻灾难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灾难恢复需求分析、灾
难恢复策略制定、灾难备份系统实施、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灾
难恢复预案管理、应急响应和恢复。
本指引所称区域性灾难是指,造成所在地区或有紧密联系的邻近地区的
交通、电讯、电力及其它关键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关键信息网络设备毁
损、重大故障或大规模人口疏散的事件,将会导致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例如:地震、大型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区域性通信网故障、区域性电
网故障、机房内关键设备毁损等。
本指引所称同城灾备是指,生产中心与灾难备份中心处于同一地理区域,
面临同一区域性灾难风险,能够抵御小范围区域内的灾难,例如小面积停电、
火灾、设备故障等,距离通常在数十公里左右。
本指引所称异地灾备是指,生产中心与灾难备份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
一般不会同时面临同一区域性灾难风险,能够抵御较大范围区域内的灾难,
例如大面积停电、地震、战争等,距离通常在数百公里以上。
本指引所称自建是指,自行出资建设和拥有灾难备份中心,为自身提供
灾难恢复服务。
本指引所称共建是指,多个机构共同出资建设和拥有灾难备份中心,为
参与单位提供灾难恢复服务。
本指引所称外包是指,选择外部资源来承担或协助完成信息系统灾难恢
复的规划、实施、运营维护,以及应急响应和恢复工作。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实施监督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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