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188 号)(以下简称“落
实函”)要求,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发行
人”或“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落实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核
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所
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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