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与信赖性,从而恰当地维持、管理的前述状态。
(基本理念)
第三条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的推进,对于通过因特网及其他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的
准备及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确保信息的自由流通、据此享有的表达自由、实现创
造革新、提高经济社会活力等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鉴于此,对于针对网络安全的
威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重要社会基础产业主体(作为国民生活及经济活动
的基础,其机能的停止、降低可能对国民生活及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产
业之主体。以下同。)等诸多主体应当通过协作,积极地加以应对。
2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的推进,应当加深每位国民对于网络安全的认识,促进其
自发地加以应对,同时为了防止针对网络安全之威胁带来的损害,并构筑起迅速
从损害中恢复的强韧体制,应当积极地推进配合。
3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的推进,应当积极地推进配合,以通过因特网及其他高度
信息通信网络的准备及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以构建具有活力的经济社会。
4 鉴于,应对针对网络安全之威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课题,且我国经济经济在
与国际的密切依存关系中运作,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的推进,应当在国际协调下进
行,为网络安全相关国际秩序的形成、发展而担负先导任务。
5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的推进,应当考虑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的基
本理念。
6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在推进时,应注意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国民的权利。
(国家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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