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法律信息中心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信息识别技术的开发和传播8.提高信息通信
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9.促进信息通信网络的
使用和信息保护所需的其他事项③科学、信息通信技术和未来规划部长或韩国通信委
员会应遵守第(1)款;在制定政策时,应根据《智能信息化基本法》第6条与智能信息社会综合计划挂钩。
②根据第一项的政策,应包括以下事项:3.促进信息通信网络的使用,例如根据第11条开发信息内容和信息通信网络应
用服务4.促进信息的共同使用使用信息和通信网络5.促进互联网使用6.删除<2020.2.4.>6个,共2个。已删除
<2020。2.4.>7.信息和通信网络中的青少年保护7‑2.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播的信息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的虚假
声音、图像或视频
2
②本法中所用用语的含义,除第1项规定外,应与《信息系统基本法》中的规定相同。<2008.6.13.,2013.3.23.,2020.6.9.修订>
第5条(与其他法令的关系)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促进信息通信网络的使用和信息保护等,适用本法令。但本法及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适用与第七
章之电信计费服务有抵触时,以本法为准。<2018.6.12.,2020.2.4.修订>[全文修订2008.6.13.]
[全文修订2008.6.13.]
一种以电子形式传输的媒介。
十三、“电子传输媒介”是指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向接收方传输代码、文本、语音、图像或者图像的电子文件等。
6.9.>
②用户应努力建立健全的信息社会。③政府可以支持信息通信服务提供组
织或用户组织的信息保护活动和信息通信网络中的青少年保护活动。
适用于
第5‑2条(对海外行为的适用)本法规定了在海外实施的行为影响国内市场或用户的情况。
第三条(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责任)①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提供健全、安全的信息通信服务,从而有助于保护用户权益,提
高用户的信息通信能力。使用信息。<2020.2.4.修订>
立法部
2020.2.4.>
第4条(制定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政策)①科学、信息通信技术和未来规划部长或韩国通信委员会应促进信息通信网络的使用
和稳定管理和运行和保护用户(以下简称“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和“信息保护等”),应制定政策,为信息社会奠定基础。<2011.3.29.,
2013.3.23.,2017.7.26.,
[新文章20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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