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特征的信息。用户在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如)
立法部
2
信息和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促进法执行令
第3章已删除<2015。12.22.>
2.在使用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过程中自动存储的信息,例如位置信息、通信记录、认证信息和身体活动记录3.根据第60‑2条(1)的唯
一国际识别号码等的移动)指定用于识别通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法》
6.其他有效利用和传播相关技术、设备和应用服务以建立信息社会基础的试点项目
2.如果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是用户无法单独选择是否同意访问权限的操作系统:安装软件后,根据第22‑2条仅设置和通知访问权限
后(1)法案1如何让用户选择是否同意
第八条删去<2015。12.22.>
独特的信息
4.拍照、语音识别、生物信息和健康信息传感器等输入输出功能。②信息通信服务商在安装
或执行过程中如何显示软件指南信息画面或分离画面等移动通讯终端装置之软件,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各款通知使用者,并依下列各
款之分类征得使用者同意:1.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基本操作系统(指软件可以在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中执行的基础环境,以下简称“操作系
统”)是用户在根据本法第22‑2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区分和通知访问权限后,在首次访问已设置访问权限的信息和功能时选择是否同意
3.第1款或第2款的方法即使属于第1款或第2款的操作系统也不可能的情况下如何通知并让用户选择是否同意
第九条删去<2015年。12.22.>
国家法律信息中心
第4章营造安全的信息通信服务使用环境<2020年8月4日修订>
③根据本法第22‑2条第1款确定需要用户同意的事项是否属于同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任何访问权时,使用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
第三十条第(一)项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或单独指南披露的信息和通信服务的范围和实际提供,用户对信息和通信服务的合理期望,以及信息
和通信服务和访问的技术描述应考虑权利相关性等。<2020年8月8日修订。
第9‑2条(访问权的范围等)①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法第22‑2条第1项需要征得用户同意时,本协议中的信息和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需
要访问信息的权利(以下简称本条中的“访问权”)。但是,不包括在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制造和供应过程中安装的软件访问的信息和功能,以
执行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例如通信、拍摄和视频/音乐播放。
4.>
④制造和供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的人,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制造商,以及制造和供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软件以保护第22条规定
的用户信息的人‑本法第2条第3款根据下列各款的分类,采取必要的措施。1.制造和供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操作系统的人:信息和通信服务
提供者以第2款各款规定的方法获得同意的功能和用户撤回同意的功能是实施。创建一个操作系统
1.联系方式、日程、视频、通讯内容、生物信息(指纹、虹膜、声音、笔迹等可以识别个人身体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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