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赋予一项隐私权。现行法律明确各种情境下个人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并且规定企业
或者个人在其含个人信息的计算机数据遭受安全侵害时按规定披露侵害事实。
本法案授颁《2018 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本法案将赋予消费者一项权
利:要求企业披露其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类别和具体要素、信息的收集来源类别,收集或出售
信息的企业目的以及信息共享第三方的类别。法案要求企业披露信息及其使用目的。法案赋予消费者
要求删除个人信息以及要求企业收到正当请求后依规定删除的权利。法案赋予消费者一项权利,其有
权要求出售或者为商业目的披露个人信息的企业披露其收集的信息类别以及出售或者披露的信息类
别和所涉第三方身份。法案要求企业提供这些信息以回应消费者的正当性请求。法案明确消费者可以
要求退出个人信息的企业销售,禁止企业因为消费者行使该权利而付诸歧视措施,包括对要求退出的
消费者适用不同的价格或者向其提供不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除非该差异与消费者数据的价值合理
相关。法案授权企业为收集个人信息提供财务激励。法案禁止企业出售 16 岁以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除非按规定有明确的授权,是谓“选择进入权”。法案规定接收、处理和满足消费者请求的各项要求。
法案为其目的规定各种定义,基于广泛的个人和商业性特质与行为的清单及其推演元素而界定“个人
信息”。法案禁止上述规定限制企业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法律等规范的能力。
本法案的规定由州总检察长根据相关规范负责执行,并赋予诉讼私权以应对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盗窃或披露消费者未加密或未编辑个人信息等特定行为。法案规定州总检察长诉讼收益的分配方法。
法案在“一般基金”中设立“消费者隐私基金”,根据立法机关确定的比例,基金中的款项将用于支
持法案的目的及其执行。法案规定将罚款存入基金。法案要求州总检察长推动公众参与以通过相关法
规。法案将授权企业、服务提供者或第三方获得州总检察长有关如何遵守其规定的意见。法案可以根
据其规定取消消费者权利的放弃。法案可以在特定动议撤回时限制自身的效力。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制颁如下规范:
第一节 本法案应被公布并引作《 2018 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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