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0月6日、6月30日、2003年11月11日、6月29日、2004年8月22日、2007年12月1日、
2009年7月18日、2010年11月15日、7月18日、19日、2011年11月8日、2013年12月21日
本法适用于为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而将信息分类为国家秘密、对其进行分类或解密以及保护所产
生的关系。
本法的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根据联邦法律授予的在既定国家代
表俄罗斯联邦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具有约束力。活动领域(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业、机构
和组织,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如何,俄罗斯联邦官员和公民承担义务或以其身份承担义务
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要求。
通过以下更改和添加:
第一条本法的范围
俄罗斯联邦1993年7月21日法N5485‑
I“关于国家机密”
构成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物质对象,包括物理场,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在其中以符号、图像、信
号、技术方案和过程等形式展示;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保护国家秘密的一组机构,它们为保护构成国家秘
密的信息及其载体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国家机密在军事、外交政策、经济、情报、反情报和行动
搜索活动领域受国家保护的信息,其传播可能会损害俄罗斯的安全联邦;
第二条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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