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
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
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
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
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
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
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l、俄罗斯联邦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的劳动和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
亲、子女、残疾人和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
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的自由流动,鼓励竞
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
认和保护。
第九条
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与活动的
文档被以下合辑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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