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个人数据
方面保护个人和其他主体 1996年12月31日第675号法案
经1997年5月9日第123号、1997年7月28日第255号、1998年5月8日第135号、1998年5月13日
第171号、1998年11月6日第389号、1999年2月26日第51号、1999年11月11日第135号、1999
年7月30日第281号、1999年7月30日第282号、1999年7月30日第282号和2001年12月28日第
467号法令修订。
修订以意大利语显示
前言
个人数据法正日益成为全面保护基本人权的工具,从而大大增加了传统的隐私框架。最
近的意大利数据保护法(1996年12月31日第675号)将隐私保护视为更大整体的一部分 -
还考虑到1995年欧洲指令中已经包含的准则:事实上,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尊重自然人的
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在隐私和个人身份方面”。因此,隐私成为“电子公民身
份”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这将是下一个千年的基本特征。
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不能仅仅通过一项确保对公民的高度保护的法案来实现:还需要强
有力的社会合法性。
《意大利法》所保证的保护水平相当高。这部分是由于议会从一开始就选择将欧盟指令
的重要条款纳入国内立法;因此,议会决定将欧盟指令的重要条款纳入国内立法。因此,
至少在目前,在许多情况下,对在意大利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保护比长期存在的国家所确
保的保护要大。
社会合法性的另一个原因是,监督机构是议会活动的直接、排他性的表现。个人数据保
护监督机构的四名成员(即“Garante”)由两院选举产生,主席又由成员选举产生。这意
味着政府没有施加不适当的压力,这显然增强了当局的独立性。此外,通过议会选举,
该权力机构与人民主权直接相关,因此特别有资格开展活动,这些活动首先首先是保护
所有公民都有权享有的价值观和基本权利。
因此,Garante并非专门负责监测或审计数据绞刑:事实上,它拥有相当大的行动权力,
包括通常不适用监督的数据绞刑(见第4条)。例如,情报部门就是这种情况,它不得以
国家保密为由驳回警卫提出的要求,而司法当局提出的类似要求往往就是这种情况。
加兰特还致力于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艰巨任务。这在隐私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关
系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小屋也适用于其他事项 - 例如敏感数据;只有在数据主体的同意和
Garante的授权下,才允许处理此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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