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
的分项工程划分;
(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
8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
样试验的规定;
(
9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
3.0.4
条
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
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
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
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
握以下几点:
1
、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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