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创诺至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 2 | P a g e
序
号
适用
范围
涉及税种 依据条文 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条件 执行期限
8
增值税
消费税
附加税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税费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9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
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
10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2.捐赠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11 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12 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物,不包括现金
13 个人所得税
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
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
所得税;
2.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
税。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
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14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
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
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
财政性资金
自2020年1月1日
起实施,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文件规定
的期限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
起实施,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
州市税务局全力落
实支持疫情防控政
策的措施》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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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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